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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代张纶、范仲淹与宁化伍祐交集再考

据《伍佑地名源流考证》新证的重审

考证札记 · 约 29 分钟

提要:前考《宋代张纶、范仲淹与宁化伍祐交集考》以"文献全无"断伍祐与范仲淹不相涉,以"制度并列"断伍祐与张纶仅同区同题。今读《江苏盐城伍佑地名源流考证研究报告》,其于伍祐仕履年代、《临汀志》底本层级、"五祐"场名上限三处,皆出前考所未及之证。据此重勘:伍祐守楚州不在天圣而在天禧(约 1018—1022),则其与范仲淹(天禧五年至天圣元年监泰州西溪盐仓)由"或同楚州一城"变为"确同淮南一路、同办盐事、同隶一发运司",为期一至二年;其与张纶则由"辖区并列"升为"政策工具同源"——张纶"奏除宿负、官助器用、优与盐直"三项,正是伍祐"役不及民"得以成立之制度前提。此外得宋人黄鉴《鲁浦亭记》"天圣丙寅,伍君佑由佐著局为县大夫"一语,知伍祐天圣四年(1026)已在秀州海盐任上,前考"天圣四年或与范仲淹同处楚州"之拟议,至此可彻底排除。然两处边界仍不可越:张纶本传明载"复置盐场于杭、秀、海三州"而不及楚州(且"海"为海州,非海盐),是政策同框而非政令同条;范、伍二人文字无一语相及,是同域而非相识。三人之真实结构,非闭合三角,乃"一枢纽、两分支":张纶居枢纽,伍祐当其盐政一端,范仲淹当其海塘一端,前后相接于同一轮淮南治理。

关键词:张纶;范仲淹;伍祐;淮南盐政;捍海堰;《临汀志》


一、缘起:新证带来的五处位移

《伍佑地名源流考证研究报告》(下称《源流考》)本以地名为题,然其考证路径实际穿透了伍祐其人研究的三个薄弱环节。前考之所以对伍祐取审慎保留态度,正因所据仅有一部晚出二百年的闽志孤文;《源流考》则以文本内证将该孤文的史料层级大幅前推。三人关系的论证,因此须随之调整。

争点前考判断《源流考》新证本文修正意见
伍祐守楚州年代天圣年间(1023—1032),任期甚短,不可确指天禧年间(约 1018—1022),天圣初考满改官接受,但收窄表述:上限约 1014、下限不晚于 1022,天禧末为其重心
《临汀志》伍祐条的史料层级孤证,文字多讹,"事实可信而文字不可尽据"保留嘉祐四年(1059)前旧县名"湞昌",底本可溯至北宋接受:"其事可信"由推测升为有据;但仍非北宋档案原件,仍属南宋人转述
"五祐"场名上限北宋《太平寰宇记》成书(987—989)南唐置盐城监九场(937—955),后周显德三年(956)"因之不改"接受,但加注:《寰宇记》原文只证"元管九场"之制沿自南唐,非直接著录年份
张纶—伍祐同一监司辖区、同一盐政议题,无文书往来"奏除宿负、官助器用、优与盐直"与"役不及民"完全咬合部分接受:升为"政策同源",但不升为"主持/授意",因张纶复置盐场明言不含楚州
范仲淹—伍祐或于天圣四年(1026)同处楚州一城数月伍祐 1022 前后已在楚州、1023 改官;范仲淹 1021—1023 在西溪换其证据性质:同城之说彻底排除(1026 伍祐已知秀州海盐县),代之以"同路、同期、同盐事"的一年余窗口

此表即全篇纲领:一处须改(年代),两处须缩(张纶之直接性、范伍之同城性),一处须换(范伍关系由"空间叠合"换为"制度同期")。以下逐层重勘。


二、三人年表合勘(1008—1033)

三人行迹,向来分述于三种不相通的材料:《宋史》本传叙张纶以路级为纲,范集年谱叙范仲淹以编年为纲,《临汀志》叙伍祐以历官为纲。三纲不并置,则"交集"无从谈起。今合为一表,空格即史料无征。

公元纪年张纶范仲淹伍祐
1008大中祥符元年—(历边任,年不可考)未第(祥符八年方登第)登姚晔榜进士甲科,调虔州雩都令
1015祥符八年(荆湖、泾原间,历知辰、渭州,奉使契丹;年不可考)登蔡齐榜进士,调广德军司理参军历知宣城、浈昌二县(约在此前后)
约 1021—1022天禧末至乾兴元年除江淮制置发运副使;时盐课大亏,奏除通、泰、楚三州盐户宿负,官助器用,盐入优与直天禧五年(1021)监泰州西溪镇盐仓;乾兴元年仍任楚州团练推官,"首议兴复"唐乾符以来废场
1023天圣元年在发运副使任;六月俞献卿奉诏与制置茶盐司同规画通、泰、楚三州盐场利害在西溪上言寇准被诬事;除兴化令,徙监楚州粮料院"以例转承奉郎、守秘书省著作佐郎",离楚州
1024天圣二年在任;居二岁,增上供米八十万石迁大理寺丞;长子纯祐生出知海盐、华阳二县(时间待考)
1025天圣三年荐范仲淹知兴化县秋,知兴化县事在海盐或华阳任
1026天圣四年堰役兴,遇大雨雪,役夫死者百余;朝议欲罢与张纶书言复海堰之利;八月丁母忧去官知海盐县(黄鉴《鲁浦亭记》:"天圣丙寅,伍君佑由佐著局为县大夫")
1027—1028天圣五至六年表三请,"命兼权知泰州,卒成堰",复逋户二千六百居南京应天府,掌府学—
1033明道二年已离淮南,"居淮南六年"之外在朝已离楚州,继任者为"兰陵萧君"

表中三处对照最须注目:

其一,1021—1022 是三人唯一同时在场之年。张纶在发运司,范仲淹在西溪盐仓,伍祐在楚州幕府。三者同属淮南路,同绕"盐课大亏"一事运转。

其二,1023 是三人关系的一年之枢。此年范仲淹自西溪徙楚州粮料院,而伍祐恰于此年考满改官离楚州。一入一出,前后相衔,是"擦肩"而非"共事"。此点前考未及,因前考误以伍祐守楚州在天圣中叶。

其三,1025 年起,范仲淹进入张纶的直接人事网络(由张纶荐知兴化县),而伍祐已远在秀州海盐。故张纶与二人皆有实质关联,但关联的时段前后错开。


三、第一层:张纶与范仲淹——确证的合作

此层前考已详,今不赘,仅标其要点与证据等级。

张纶之于范仲淹,兼举主、监司长官、事业同担者三重身份。年谱天圣四年条引李焘《长编》:

泰州海堰久废不治,岁患海涛,冒民田畴。公言于发运副使张纶,请修复之。纶遂奏以公知兴化县,总其役。……会大雨雪,惊涛汹涌,役夫散走,旋泞而死者百余人,众讙言曰:"堰不可成。"复诏遣中使按视,将罢之。又诏淮南转运使胡令仪同公度其可否,令仪力主公议,而公寻以忧去。纶表请身自督役,逾年堰成。

《宋史·张纶传》自另一侧记同一事:

泰州有捍海堰,延袤百五十里,久废不治,岁患海涛冒民田。纶方议修复,论者难之……纶曰:"涛之患十九,而潦之患十一,获多而亡少,岂不可邪?"表三请,愿身自临役。命兼权知泰州,卒成堰,复逋户二千六百,州民利之,为立生祠。

两传、年谱、司马光《涑水记闻》四重来源互证,且细节互补而不相悖(一记"役夫死者百余"之挫折,一记"表三请"之坚持),此非后人所能构造。证据等级:A(确证)。


四、第二层:张纶与伍祐——政策同源,非政令同条

前考于此层判为"制度与地域的间接叠合",止于"同一监司辖区、同一盐政议题、同一时段"。《源流考》提出"咬合"之说,谓张纶三项措施与伍祐"役不及民"完全对应。此说有其理,然须分肌擘理,不可一律抹平。

(一)三项措施的实质对应

《宋史·张纶传》:

时盐课大亏,乃奏除通、泰、楚三州盐户宿负,官助其器用,盐入优与之直,由是岁增课数十万石。

《临汀志》伍祐条:

祐至,首议兴复,役不及民,甫期而就,岁入公上缗钱数万。

二者所记,实为同一套制度语汇的正反两面:

张纶所行(路级)伍祐所记(州级)对应关系
奏除盐户宿负"役不及民"免除积欠,则亭户无逋负之迫,可不烦徭役而自劝
官助其器用"甫期而就"盘铁牢盆由官给,则复场无需亭户自备巨本,一年可成
盐入优与之直"岁入公上缗钱数万"优价收盐,则亭户愿煎,课额方能骤增

三者环环相扣,缺一则"役不及民"无从实现。故可下一有限断语:伍祐"役不及民"之措置,与其视为个人仁政,不如视为张纶盐政方案在楚州一州得以兑现的形态。这是《源流考》最有价值的一处推断,前考失之。

(二)但有一处反证,新证未正面处理

《宋史·张纶传》紧接前文云:

复置盐场于杭、秀、海三州,岁入课又百五十万。

张纶本传叙其盐政,凡涉"复置盐场",明列杭、秀、海三州,不含楚州。而楚州之兴复,仅见于闽志所记伍祐一传,正史不书。此不可用"史传从略"轻轻带过——同传于"奏除三州宿负"已明列楚州,说明史笔并不回避楚州;至"复置盐场"独遗楚州,当是楚州之复场规模、性质与杭秀海三州不同,或非发运司直接经画之项目。

由此可立一界线:

  • 可证者:伍祐之议,在张纶所定政策框架内落地;其"役不及民"的财政基础,来自张纶奏除宿负、官助器用、优与盐直。
  • 不可证者:伍祐之议出于张纶授意,或楚州复场为张纶主持之项目。

此即"政策同源"与"政令同条"之别。前者为制度史可推,后者须文书实证,今无其文。证据等级:B(强间接)。

(三)另有一处时间错位,尚须再缩

《宋史·张纶传》于堰成之后云"居淮南六年,累迁文思使、昭州刺史"。若以堰成(约 1028)上推六年,则张纶到淮南任约在 1022 年;而伍祐离楚州在天圣元年(1023)。二人真正同时在淮南,或仅一年,甚至可能只是"伍祐去而张纶之政始行"的相接关系。

这一推算,近得《续资治通鉴》宋纪三十七所载张纶去淮南知秦州一条,可以坐实:

甲戌,淮南、江、浙、荆湖制置发运使张纶知秦州。纶,天禧末为发运副使。时盐课积亏者十年,纶乃奏除通、泰、楚三州盐户宿负,官助其器用,盐入优与之直,由是岁增课数十万。复置盐场于杭、秀、海三州,岁入课又三百五十万。居三岁,增上供米八十万。在江、淮逾六年,为民兴利除害甚众。

此条有三处可补《宋史》本传之不足:

  1. "天禧末为发运副使",直接给出发运副使到任之年,不必再由"居淮南六年"倒推。天禧末即 1021—1022,与伍祐楚州任期(约 1018—1022 或 1023)确有交叠,唯交叠不过一年上下。
  2. "在江、淮逾六年",则其离任约在天圣六、七年(1028—1029),恰覆盖范仲淹自西溪至兴化、至丁忧的全程。故张纶之为此三人枢纽,不独由本传的前后两半推得,亦有确年可依。
  3. 数字异文:此条作"岁入课又三百五十万"、"居三岁",《宋史》作"百五十万"、"居二岁"。二者必有一误,然无关宏旨,唯引书时不可混用。

此点关系甚大:若伍祐离楚州在 1022 年,而张纶"奏除三州宿负"在 1023 年前后,则所谓"咬合"实为先后接续,而非同时共办。伍祐所行者,可能仍是天禧旧规;张纶所行者,乃其后之新令。二说皆无确证,故本文取最谨慎之表述:

伍祐之兴复与张纶之盐政,在制度工具上同源,在时间上相邻,在因果关系上或为前者启发后者,或为后者支撑前者,亦可能二者同出于天禧末淮南盐课大亏的同一背景而各自成文。三者皆可通,未有以定之。

这不是回避,而是承认史料边界。考据之德,在不以"完全咬合"之快语,掩"居淮南六年"一语的算术歧义。


五、第三层:范仲淹与伍祐——由"同城可能"改为"同路同期"

这是新证改变最大、也最须小心处理的一层。

(一)前考之误:把"天圣"当成了坐标

前考据《海盐县志》"宋知县,天圣,伍佑"、《雩都县志》"天圣中任",推定伍祐守楚州在天圣年间,又据《宋史·范仲淹传》"徙监楚州粮料院",推二人或于天圣四年(1026)同处楚州一城。

《源流考》指出此推演有顺序倒置之弊:《临汀志》原文的顺序是"寻差楚州团练推官……天圣间,以例转承奉郎、守秘书省著作佐郎。……复出知海盐、华阳二县"。是知楚州在知海盐之前,知海盐在通判潍州之前;而"天圣"二字系于改官,不系于楚州一任。楚州之任,必在天圣改官之前,即真宗天禧年间。

此说可从三方面验之:

  1. 历官序次:祥符元年(1008)登第,历雩都令、宣城、浈昌三任,宋制县任一任三年,三任约九年,正抵天禧初。楚州接于三任之后,合理位置即 1017—1020 之间。
  2. 文本内证:"自唐乾符间废,盖百四十余年"。乾符为 874—879,若楚州之任在 1018,则 1018−875=143,恰为"百四十余年"。
  3. 改官制度:选人改京官须历考及格、有举主。伍祐自 1008 入仕至 1023,已逾十五年,正当"以例转"之资。若楚州之任晚至天圣中叶,则改官更在其后,与"天圣间转"抵牾。

三者相合,天禧之说可从。但须标明其精确度:第 2 条的算术并不具有"钉死"之力——凡 1014 至 1024 之间任何一年,皆可称"百四十余年";其真正的作用是排除天圣中叶以后,而非确定天禧某年。前考所引"百四十余年与天禧百分之百契合"之评,语涉夸张。证据等级:B+(序次推定,非直接著录)。

(二)改正之后,关系性质随之改变

若伍祐守楚州在天禧(约 1018—1022),而范仲淹监泰州西溪盐仓在天禧五年至天圣元年(1021—1023),则:

项目前考判断(伍祐在天圣)今判断(伍祐在天禧)
时间重叠仅 1026 一年,且系推测1021—1023,一至二年,系两传各自可证之任职期重叠
空间关系或同处楚州山阳一城不同城:一在楚州山阳,一在泰州西溪,相去数百里,中隔滨海灶区
行政关系无同属淮南路,同受江淮制置发运司节制
业务关系皆涉钱谷,但无交集记载同办一事:一为盐场兴复,一为盐仓监当,同系于"盐课大亏"
人事中介无同一上级张纶
直接文献无无

此表可见:新证并未使二人"更接近相识",而是使二人的关系从"空间偶合"变为"制度同构"。前者是偶然的、可疑的;后者是结构的、可证的。就史学价值而论,后者高于前者。

(三)"擦肩"之年:1023

尤可注意者,天圣元年(1023)范仲淹自西溪徙监楚州粮料院,而伍祐恰于此年"以例转承奉郎"离楚州。二人于楚州一城,或仅前后相衔,未曾同时。

此说有两点旁证,然皆不足以定谳:

其一,范集年谱天圣二年(1024)系诗有《射阳湖》。射阳湖正当楚州与盐城之间,若系于楚州粮料院任上所作,则范仲淹 1023—1024 确在楚州。然年谱系诗未必尽依年月,只可作旁证。

其二,余靖《武溪集》卷六《楚州团练推官厅壁记》(明道二年,1033)记当时在职者为"兰陵萧君",是伍祐离楚州之下限远在 1033 之前。此条前考已引,今与新证合观,恰可证伍祐不可能是天圣末仍在楚州之人。

(四)一条硬反证:1026 年伍祐已在海盐

上列二证皆为旁证。另有一条出于宋人手笔的直接材料,可把"天圣四年同处楚州"之说彻底排除。

黄鉴《鲁浦亭记》,撰于天圣六年(1028)正月,其文曰:

天圣丙寅,伍君佑由佐著局为县大夫,且嘉其陆社之风,爱泽陂之饶衍,乘敏政之暇,鸠僝工之材,作为新亭于浦之上,因池而名,识其事也。……时天圣六年正月日,朝奉郎、宋秘书丞、骑都尉黄鉴撰。

"天圣丙寅"即天圣四年(1026)。"佐著局"谓秘书省著作局,"由佐著局为县大夫",即自秘书省著作佐郎出为县令——与《临汀志》"天圣间,以例转承奉郎、守秘书著作佐郎……复出知海盐、华阳二县"的历官序次若合符节。此文载于《至元嘉禾志》卷二四,又为《浙江通志》卷四一引《海盐县图经》,亦见光绪《海盐县志》。

其价值有二:

其一,它把"1026 年伍祐在何处"这件事钉死了。天圣四年,伍祐在海盐任上,不在楚州。前考与《源流考》皆以"范仲淹天圣四年监楚州粮料院、伍祐或亦在楚州"为说,今可断言:不可能。二人这一年的行迹是错开的——范仲淹在楚州,伍祐在秀州海盐。

其二,它是天圣当年的文字,早于《临汀志》二百三十余年。《临汀志》所记伍祐历官,至此得到一段同时代碑记的印证。就伍祐其人而言,这比《源流考》所举"湞昌"一证更为直接:彼为文本层累的推断,此为当时人的实指。

由此,伍祐仕履可得一较确的链条:祥符元年(1008)登第 → 雩都、宣城、浈昌三任 → 天禧间楚州团练推官 → 天圣初改官秘书省著作佐郎 → 天圣四年(1026)知海盐县 → 华阳、通判潍州。

(五)判语

范仲淹与伍祐,于天禧五年至天圣元年间(1021—1023),同处淮南一路,同办盐事,同隶一发运司,为期一至二年;其空间相隔数百里,其文字无一语相及。故同域同期可证,相识共事不可证。

凡谓"二公同修捍海堰""二公相与论盐政"者,仍属推想。但前考"仅天圣四年或同楚州一城"之说,因年代误置,应予撤改。


六、结构重述:不是三角,是"一枢纽、两分支"

三人关系,向来被想象为一个三角。实则三人之中,唯张纶与另二人各有实质关联,而范、伍之间仅有制度同期。故其真实结构为一"Y"形:

                 ┌── 伍祐(楚州团练推官)
                 │    天禧 1018—1022
                 │    事:兴复楚州废盐场
                 │    手段:役不及民(=免宿负+官助器用+优盐直)
                 │
   张纶 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   江淮制置发运副使 │    天禧末—天圣初
   淮南六年        │
                 │    范仲淹(西溪盐仓监 → 兴化知县)
                 └── 天禧五年 1021—天圣四年 1026
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:倡议并总捍海堰之役
                      手段:发通、泰、楚、海四州民夫

三点可据此图立论:

其一,张纶是唯一同时进入二人行迹的人。《宋史》张纶一传之中,前半为盐政("奏除通、泰、楚三州盐户宿负"),后半为海塘("命兼权知泰州,卒成堰")。恰是这两半,分别对应伍祐与范仲淹各自的事功。张纶本传,实为三人关系的唯一交汇文本。

其二,两分支在时间上前后相接,非同时并立。伍祐之盐政在天禧,范仲淹之海塘在天圣三至六年。前者为后者预备了财政与人力基础(盐课既增,则堰役可兴;逋户既复,则夫役可征),后者为前者保全了生产空间(堤成而灶地不没)。此即制度史意义上的"接力",而非"并坐"。

其三,二人所代表的治理工具相反。伍祐"役不及民",用经济手段(免债、给器、优价);范仲淹"发通、泰、楚、海四州民夫治之",用徭役手段。同一路、同一时期、同一批盐场与农田,一以恤亭户,一以调民力。此种反差本身即是北宋前期淮南治理的双轨特征,亦说明二人所处之行政层级不同:一为州幕建言,一为县级总役。


七、功能互补:盐政与海塘本是一体两面

第三层与第二层既已厘清,尚须补一重"非人事"的关联,即空间与财政的互依。此层不涉相识,却最能解释后世何以将三人并置。

堤以卫场。伍佑场灶地多在范公堤以西,即堰内。堰废则海潮冒田,亭户逃亡;堰成则"农灶两利"。故范仲淹所筑之堤,客观上保护了伍祐所复之场。此非二人相约,而是地理使然。

场以充课。捍海堰之役,"发通、泰、楚、海四州民夫",工役浩大,非有盐课支撑不能久。伍祐所复之场岁入数万缗,正是此类工程的财政基础之一。此亦非二人相约,而是财政使然。

祠以并祀。张纶堰成,"州民利之,为立生祠";后世淮扬以范仲淹、胡令仪、张纶并祀,称"三贤"。伍祐并不在三贤之列。此点极重要:三贤祠的构成,说明在宋以后的地方祀典中,伍祐从未进入捍海堰的功劳谱系;他被拉入三人叙事,走的是另一条路——地名。


八、后世纪念:三条互不相干的线,在明清汇流

前考已论"层累",今据《源流考》所揭之文本谱系,可将三条线的轨迹说得更实。

线索起点中间环节明清汇流
堤线(范、胡、张)天圣堰成,州民立生祠宋以后淮扬三贤祠祀明清方志定型为"三贤修堰",并压缩为"天圣二年三贤移堰"一次事件
场线(五祐→伍祐)南唐盐城监九场之首"五祐"宋元官书四百年坚持"五祐/五佑"(秦观墓志 1081、宋会要 1162、元史百官志 1293)明初推广大写数字"伍",设伍祐场盐课司;永乐大典辑《临汀志》、弘治《八闽通志》刊行,官名与人名合流
人线(伍祐)北宋伍氏家状、行状南宋《临汀志》(1259)始载"后人号为伍祐场"明清闽、苏两系方志互抄,伍祐由远州循吏升为伍佑场开基人物

三条线各有其独立的文本动力:堤线靠祠祀,场线靠盐法账籍,人线靠家族记忆。三者本不相涉,至明代因"伍"字官定、闽志北传、盐法志编纂三事同时发生,遂被缝合成一条"因人得名—因名设场—因场受堤之护"的完整故事。

《源流考》于此提供的机制解释,较前考更为细密,本文采之。然其"贝叶斯似然比"云云,赋分出于主观,未明示先验与似然之据,实为定性判断的数学化包装,可备一说,不宜视为定量结论。


九、对新证的商榷

考据之敬,在于既采其长,亦攻其短。新证有四事可商。

其一,"百四十余年"之算术被高估。《源流考》以 1018−875=143 为"百分之百契合",据此锁定天禧。然"百四十余年"是一个约数区间(约 140—149),可容纳 1014—1024 的任何一年。此条只能证"楚州之任不晚于 1024 前后",不能证"必在 1018"。真正的定位仍须靠"天圣改官"这一序次条件。

其二,石与缗的折算无据。《源流考》谓楚州"岁入数万缗"恰占三州"岁增课数十万石"之相应份额。然宋盐课以石计者,与以缗计者,其间有官价、折纳、盐本等数层转换,文中未示折算率,亦未示三州课额在楚、泰、通之间的分配比例。此句属合理联想,非实证。

其三,未正面处理"复置盐场不含楚州"之反证。此为本证最硬的一处障碍。《源流考》以"路级记全局、州级记一隅"释之,固然可通,但同传"奏除三州宿负"已列楚州,可见史笔不避楚州。差别当在"除宿负"与"置盐场"二事性质不同,非简单的详略之别。

其四,"役不及民"或有套语之嫌。南宋方志为乡贤立传,好用"不劳民""民不知役"一类套语。伍祐"役不及民,甫期而就"是否全为实录,尚须与《宋史·食货志》所记天圣年间淮南盐法条对勘,方能定其分寸。今存保留。

此四事,皆不足以推翻新证之主干,然皆足以提醒:新证的价值在于把"不可信"改为"可考",不在于把"可考"改为"确凿"。


十、结论

第一,三人之中,唯张纶为真正的枢纽。《宋史》张纶一传,前半盐政、后半海塘,恰是三人关系唯一交汇之文本。离张纶而谈三人,则无交集可言。

第二,张纶与范仲淹之关系为确证,且具举主、统属、共事三重实质。四重来源互证,无可疑。

第三,张纶与伍祐之关系,由"辖区并列"升为"政策同源"。张纶"奏除宿负、官助器用、优与盐直"三项,是伍祐"役不及民"的制度前提。《续资治通鉴》明载"纶,天禧末为发运副使""在江、淮逾六年",则为发运副使正在天禧末年(1021—1022),在淮南先后逾六年,全部覆盖伍祐守楚与范仲淹监西溪两段任期。然张纶"复置盐场"明列杭、秀、海三州而不及楚州,故只能谓政策同框,不可谓政令同条;且其在淮南之前期恰与伍祐任期相接者多、相重者少,因果方向亦未可定。

第四,范仲淹与伍祐之关系,前考判断须撤改。伍祐守楚州不在天圣而在天禧(约 1018—1022),"天圣"系其改官之年而非守楚之年。二人于 1021—1023 同处淮南一路,同办盐事,同隶一发运司,为期一至二年;然一在楚州山阳,一在泰州西溪,相去数百里,文字无一语相及。且天圣四年(1026)伍祐已知海盐县——黄鉴《鲁浦亭记》"天圣丙寅,伍君佑由佐著局为县大夫"是其确证——故前考"天圣四年或同处楚州一城"之说,至此可以彻底排除。同域同期可证,相识共事不可证。

第五,"伍佑场因伍祐得名"仍不能成立,但机制已可确指。"五祐"之名沿自南唐盐城监九场(937—956),后周显德三年因之不改;宋元四百年官书(秦观墓志、宋会要、元史百官志)始终作"五祐/五佑";"伍祐场"之称首见于南宋《临汀志》,其底本虽可溯至嘉祐四年以前("湞昌"之证),然所记乃"后人号为",非朝廷改名。真正的合流在明初:大写数字之推广、永乐大典之辑录、八闽通志之刊行,三事相凑,"五祐"遂定为一"伍祐"。

第六,三人之真实结构,为"一枢纽、两分支、前后接力"。张纶居枢纽,伍祐当其盐政一端(天禧),范仲淹当其海塘一端(天圣)。二者以张纶相连,以盐课与堤防相济,而终不相识。所谓三者交集,是制度史意义上的同域同期,是功能史意义上的互为条件,而非政治史意义上的共事,更非交游史意义上的相知。

纪念可以层累,考据必须分层。层累之处,见一时代之人心;分层之处,见三代之实迹。二者并存而不相掩,方为地方史之正途。


十一、待考与已考

  1. 张纶除江淮制置发运副使的确年。已得《续资治通鉴》宋纪三七"纶,天禧末为发运副使"一语,可定为 1021—1022 之间;其去任之年,尚待《长编》天圣六、七年各卷定之。
  2. ~~伍祐知海盐县之年。~~ 已考实:黄鉴《鲁浦亭记》(天圣六年正月)载"天圣丙寅,伍君佑由佐著局为县大夫",是天圣四年(1026)伍祐已在海盐任上。惟"复置盐场于杭、秀、海三州"之"海"为海州而非海盐,详见第十二节附考,故此条并不能将伍祐与张纶直接勾连。
  3. 范仲淹监楚州粮料院的月份。《宋史》本传与范集年谱于"徙楚州粮料院"一事的系年不一致(本传系于大理寺丞之后,年谱系于天圣元年),须据《长编》天圣元年至二年各卷定之。此点决定其与伍祐是"擦肩"还是"未及"。今既知伍祐 1026 在海盐,则无论如何系年,1026 同城之说已可排除;所余者唯 1023—1025 之间是否相接。
  4. 伍择之与曾巩、曾布之交。伍祐子择之,皇祐五年进士,调南丰主簿,与曾氏兄弟定交,治平二年为文彦博所荐。曾巩师事欧阳修,而欧阳修与范仲淹有庆历党人之谊。此一线索过于迂远,然若南丰文集中存及伍氏家世之文,或可间接补伍祐行实之阙。

十二、附考:《海盐县志》有无张纶复置盐场之记载

此问由"杭、秀、海三州"一语引出,须先正读,再答有无。

(一)"海"是海州,不是海盐

《宋史·张纶传》《续资治通鉴》并作"复置盐场于杭、秀、海三州"。三州并列,皆以州称:杭州、秀州、海州。海州属淮南东路(今江苏连云港一带),与海盐县了不相涉。海盐是县,属秀州,不得与杭、秀、海并列而言"三州"。

海州在宋代正是盐场密集之区,元代两淮二十九场中,莞渎、板浦、临洪、徐渎浦四场皆在海州,可为"海州复置盐场"之旁证。故"杭、秀、海"者,两浙之杭、秀与淮南之海,张纶以江淮制置发运副使兼领两浙、淮南盐事,三州正在其节制之内。

前稿第四节附记谓"秀州海盐正是张纶复置盐场三州之一",语有未莹:秀州为其一,海盐乃秀州属县,非三州之一;而"海"字尤不当读作海盐。此为笔者之疏,今改正。

(二)县志无张纶,然有伍祐

就光绪三年(1877)王彬修、徐用仪纂《海盐县志》(二十二卷)现存可见之文本核之:其卷十《食货考·盐法》叙宋事极简,主要本常棠《澉水志》记鲍郎场九灶、岁课三万五千余石;至元代始详"芦沥、海沙、鲍郎三场"及盐课司之制。志中并有编者按语云"《宋史·地理志》已有其场名,县志无之",可见该志于宋元盐场沿革本多阙略,编者自己即在补苴。遍检盐法、名宦诸门,未见张纶其人,亦未见"复置盐场"之事。

此非偶然遗漏,而由体例使然:

  1. 层级不合。张纶为江淮制置发运副使,路级监司,非县之职官。县志职官表列知县、丞、簿、尉,名宦录多收县令、监镇、盐场监官(如罗叔韶以澉浦监镇入录、厉梦龙以鲍郎场司盐入录),发运使不在其列。
  2. 事非县政。"复置盐场于杭、秀、海三州"是路级盐政措置,非海盐一县之事,县志不必载,亦无从详。
  3. 张纶在方志中的落点另有其所。其事迹主要因太湖水利而见收于苏州一系文献——《江苏通志稿·名宦》录张纶,即注明"清嘉庆一统志,参苏州府志",所记重在"疏五渠、导太湖入海、筑漕河堤二百里",盐场仅一笔带过。

(三)真正的收获在于反面

值得注意的是:同一部《海盐县志》(及其所本《海盐县图经》《至元嘉禾志》)中,张纶无迹,伍祐有文。黄鉴《鲁浦亭记》"天圣丙寅,伍君佑由佐著局为县大夫"一语,正是靠这一系方志保存下来的。

这一对照本身即是一证:张纶之政在海塘与漕运,其名留于苏州、泰州;伍祐之政在一县一州,其名留于海盐、宁化;而二人之名同系于盐,却从未在任何一部方志的同一卷中相遇。三人关系之疏密,于此可见。


征引文献

  1. 脱脱等:《宋史》卷四二六《循吏传·张纶》,中华书局点校本。
  2. 脱脱等:《宋史》卷三一四《范仲淹传》,中华书局点校本。
  3. 脱脱等:《宋史》卷九一《百官志七》,中华书局点校本。
  4. 毕沅:《续资治通鉴》卷三七(宋纪三十七)张纶知秦州条。
  5. 范仲淹:《范文正公集》附《年谱》一卷,四部丛刊本。
  6. 李焘: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天禧、天圣诸卷(转引自范集年谱)。
  7. 司马光:《涑水记闻》(转引自范集年谱)。
  8. 余靖:《武溪集》卷六《楚州团练推官厅壁记》(明道二年)、《楚州盐城南场公署壁记》(宝元元年)。
  9. 黄鉴:《鲁浦亭记》(天圣六年正月),见徐硕《至元嘉禾志》卷二四;又见《浙江通志》卷四一引《海盐县图经》。
  10. 常棠:《澉水志》,绍定三年。
  11. 乐史:《太平寰宇记》卷一二四《淮南道·楚州·盐城监》。
  12. 秦观:《淮海集》卷三三《徐氏夫人墓志铭》,四部丛刊影明嘉靖小字本。
  13. 徐松辑:《宋会要辑稿》食货二三、食货二六。
  14. 胡太初修、赵与沐纂:《临汀志》,开庆元年(1259)修,《永乐大典》卷七八九三、七八九四辑本。
  15. 徐硕:《至元嘉禾志》,至元二十五年刻本。
  16. 黄仲昭:《八闽通志》卷六九,弘治刻本。
  17. 凌迪知:《万姓统谱》卷七八,万历刻本。
  18. 何乔远:《闽书》,崇祯刻本。
  19. 李世熊:《宁化县志》,康熙二十三年刻本。
  20. 李绂、曾日瑛等:《汀州府志》,乾隆十七年刻本。
  21. 嵇曾筠等:《浙江通志》卷四一,文渊阁四库全书本。
  22. 顾祖禹:《读史方舆纪要》卷二二,中华书局点校本。
  23. 吉庆等修:《两淮盐法志》,乾隆刻本。
  24. 王彬修、徐用仪纂:《海盐县志》卷二二卷,光绪三年蔚文书院刊本(今有浙江古籍出版社点校本)。
  25. 许来学:《雩都县志》卷七,嘉靖刻本。
  26. 《江苏通志稿·名宦》,民国稿本(引嘉庆《一统志》、苏州府志)。
  27. 林则徐:《巡河日记》,《林则徐全集》本。
  28. 《江苏盐城伍佑地名源流考证研究报告》(内部研究报告,2026年,WorkBuddy 资料库藏)。
  29. 冯雁军:《盐城宋代地名伍祐与同时代福建宁化人伍祐关联考证》,凤凰网江苏频道,2022年10月。
  30. 前考:《宋代张纶、范仲淹与宁化伍祐交集考》,2026年10月。

附识:本文与前考并行,非替代之作。前考详于辨伪(生卒年、三贤移堰、稻壳定堤、胡令仪官名诸条),本文详于关系重勘。读者宜合观:前考立其界,本文正其年。